党风廉政检举控告须知

发布时间:2020-05-27信息来源:信息部

一、纪检部门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党纪处分或者纪检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部门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纪检部门不受理以下事项: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检举时有关证据材料可一并提供。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告陷害、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提倡实名举报(请告知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纪检部门为实名举报人保密。

 

党风廉政检举控告电话:010-51967218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英大国际大厦717室 纪委办公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