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dit insurance and surety bond

发布时间:2013-08-20信息来源:信息部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被保证人对其当年生产销售的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由下列原因产生的,应由其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引起的损失,具体赔偿限额在特别约定中列明。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四)由(一)至(三)责任引起的应由被保证人承担的合理的运杂费及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