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特点及服务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3-12-14信息来源:数据科技部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产品特点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投保服务风险提示

1.为保证交强险合同合法有效,请在经监管批准允许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如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将不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不予以检验。

2.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并要求依照规定投保。依照规定投保处以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3.如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解除合同时,请及时交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

5.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修正)》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事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7.投保人投保时,请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等。请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

8.如被保险机动车当年或连续几个年度未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在下一年度或此后年度投保时,将依据费率浮动标准降低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将在下一年度提高保险费率。如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将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四)理赔服务风险提示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报案电话4000-188-688

2.索赔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交强险的保险单;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4.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机动车商业保险

(一)产品特点

包括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三)商业险投保服务风险提示

1.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需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以电子形式开展业务的,投保人应通过点击相关网络链接或手机应用程序页面按钮,确认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方可进入下一操作环节;使用纸质版本的,投保人需在《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投保人声明页”的方格内,手书免责事项说明书列明的文字“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签名(或盖章),随后保险公司需收回“投保人声明”页,与其它投保资料一并存档。

2.对于新车投保、未留存有效资料的续保及其它保险公司转保的客户,保险公司须提示投保人提供身份证明及行驶证复印件。国产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可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代替;进口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可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代替;二手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可提供二手车交易发票或车辆登记证书代替。

3.投保人应如实、准确提供如下信息。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行驶证车主信息:自然人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或其它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人员信息;法人提供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其它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法人信息。如委托经办人办理的,需留存委托书、经办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二是保险车辆信息:车辆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使用性质等车辆信息及投保的险种、保额信息。三是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邮箱等联系方式。四是银保监会规定或保险人要求的其它告知事项。

4.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4)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如被保险机动车当年或连续几个年度未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在下一年度或此后年度投保时,将依据费率浮动标准降低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将在下一年度提高保险费率。如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将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四)理赔服务风险提示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报案电话4000-188-688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3.请认真查阅《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任事项说明书》。主要免责事项提示如下: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驾驶员有下列情况的:交通事故逃逸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2)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3)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4)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未列示的免责任事项详见《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加粗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