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警示不足需承担,固定证据终降责
发布时间:2023-03-18信息来源:英大财险
【案例简介】
某日夜间,许某驾驶机动车在花园路段行驶,因该路段施工未注意观察不慎掉入施工坑洞中,造成车辆受损。许某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进行报案,交警现场勘察后认定单方事故不涉及物损,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现场出具全责事故认定书。
【案件处理】
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发现距离施工坑洞路面约2米处放置“前方施工、注意安全”警示牌,夜间路面可视度差且警示牌距离施工位置过近未能起到安全警示作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查勘员陪同客户向交警部门提出责任异议申诉,最终交警部门结合现场情况及申诉证据,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
【温馨提示】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广大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固定现场证据,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查勘。若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充分利用证据及相关法律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