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您的保障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3-03-16信息来源:英大财险
【案例简介】
王某为自己车辆投保家庭自用车商业保险,但长期从事网约车服务,某天王某在接单过程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且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与承保时车辆的使用性质不符,且营运车辆与家庭自用车相比,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营运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无法正常理赔。
【案件分析】
本案中,王某因承保时未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性质,贪图保费便宜而购买家庭自用车保险,最终因自己未如实告知行为导致保险无法赔偿。
【温馨提示】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第四条明确规定:“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其中包括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私家车主将家庭自用车辆改为网约车使用,属于车辆用途的改变,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变更保险类型,以免发生事故后因保险问题导致损失无法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