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利益认定

发布时间:2022-08-12信息来源:信息部

案例一: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张某为其所有的一辆轿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某。2021年8月将车辆转让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未办理保险过户。2021年12月,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张某向A保险公司就本起事故提出索赔申请时被拒。

【案例分析】

依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出险时车辆所有权已经产生移转,张某已丧失标的车辆的所有权,保险事故发生并不能导致张某经济利益受损,不存在保险利益,张某不可以就本起事故索赔。

李某已取得车辆所有权,承继取得了保单权益,提供车辆登记证书作为证明,可以就本起事故进行索赔。

案例二: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王某为其名下婚后购买的一辆轿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投保人为王某,被保险人为其妻子周某。2021年12月,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周某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案例分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订立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夫妻购买的车辆,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本案中,出险时可提供结婚证明佐证王某与周某为夫妻关系,证明存在保险利益。被保险人为周某,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就本起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三:

【案情介绍】

甲公司将其名下的车辆租赁给乙公司长期使用,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车辆期间对车辆应尽到保管、维修义务。2021年5月乙公司为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乙公司。2021年12月,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后乙公司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案例分析】

租赁及借用关系存续期间,占有人应对物品尽到保管义务。本案中,乙公司租赁甲公司车辆,应对甲公司的车辆尽到保管义务。发生事故后,乙公司有义务将车辆恢复原样或向甲公司返还赔偿款,具有一定的保险利益。乙公司提供车辆租赁合同证明其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就本起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消保提示】

以上三个案件,主要争议的焦点在谁具有保险权益,谁是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人。《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财产保险中,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存在利害关系,因保险标的的安全而获益,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受损。故索赔时应依据不同身份关系提供对应的佐证,便于审核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这就要求客户为车辆投保车辆保险时,应当基于车主、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合法的民事关系进行投保,以维护自身索赔权益。

——江苏分公司供稿